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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6 02:46:19来源:遂宁新闻网责任编辑:旧版三国演义

  (四)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过往执法经验总结出来的申报过程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提升指引实用性。

  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讲了个案例:某村低保户有儿有女,只是生活不能自理,原则上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但儿女均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镇党委最终将其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就为这事,镇里的干部被举报了。“这种事算不算错?如果是错,容还是不容?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敢于作出公正判定,为做事的干部担责。”

  调研组围绕花溪区村级组织减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综合治理能力等方面工作开展调研,通过访谈村(社区)人员,实地查看学士社区、龙井村综合服务设施、标识标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了解村(社区)基层减负、人员分工、薪酬待遇等方面情况。《暖暖免费大全日本中文》  答:依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二是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三是明确衔接机制。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了“行—行”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有干部说,越是吃劲的岗位,事务越繁杂,也越容易被问责:“各专项工作都有相应问责措施。因为非主责事务没做好,基层骨干就会受到严厉处罚。但出台处罚措施的部门根本不关心干部本职工作情况,一棍子打死,谁还敢干事?”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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